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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如何救助流向餐桌的宠物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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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何救助流向餐桌的宠物动物?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解决的一个新问题


常纪文[1]


案例简介:200855日,曾经丢失猫的上海市民刘晓云组织一些人在上海市光启路拦截了160多只被准备贩卖到广大屠宰的宠物猫;58日刘晓云等在上海市南方停车场拦截了400多只宠物猫;515日刘晓云等再次在上海市南方停车场拦截了800多只宠物猫。20085月开始,猫友们十几次自发地组织开展拦猫行动,最多的一次他们拦下了1400多只宠物猫。猫友们虽然每次都能把猫带走,但对猫贩子却毫无办法,他们不知道解救下来的猫什么时候又被抓走。随着拦截的记录越来越多,他们意识到必须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2008年底,刘晓云把猫贩子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该案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中央电视台多次采访。根据有关报道,2008年,北京市发生了动物保护人士到广东省驻京办事处递交抗议信以抗议广东人承认吃猫事件,上海、南京、广东也发生了一些游行示威、暴力性营救群体性事件,引起中央政府的重视。在法治社会,如何规范人和动物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作为一个重大的问题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

案例评析:
最近几年,经常可以听到主人丢丢失宠物猫、狗事件。而这些猫、狗,经过很多动物保护主义者的跟踪,大多流向广东,成为广东人的盘中餐。针对这个现象,一些有善心的人士开始了救助行动。宠物的救助行为,从2008年起,出现了由个人救助向有组织的集体救助转型的趋势。如北京、上海、南京、广东等地,2008年就发生了游行示威、递交抗议信甚至暴力性营救现象。这些群体性事件的一再爆发,意味着中国的动物福利问题已事实上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国家层次和地方层次的立法应当予以密切的关注。

总的来看,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无论是国家层次还是地方层次,都比较完善。但是,我国国家层次的宠物动物保护立法却还没有起步,地方的宠物动物立法虽然数量众多,但大多倾向于以安全为目的的限制和管理,不涉及其人道运输和屠宰问题。在市场经济年代,按照法治的精神,只要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市场主体则是可以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的。从目前的法律上看,针对宠物猫、狗运输到广东成为盘中餐的现象,本人认为,只要猫、狗贩子、屠宰者和餐饮经营者有营业许可证,动物检疫证明,且能够证明动物的来源合法,他们是可以从事猫、狗的交易、运输和屠宰的。如果动物的来源不合法,猫、狗贩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很多宠物动物的主人精心地照顾和呵护宠物动物,付出了大量的情感和金钱,因此,在宠物动物被盗时,非常关注自己的权利救济方式和途径问题。一些动物保护组织也正在考虑如何帮助宠物主人行使起诉权的问题。如上海市的刘女士2008年底把猫贩子张某告上了法庭。她认为自家的猫属于个人财产,张某诱捕她的猫,损害了她的财产,使她物质上和精神上都受了损失,应该进行民事赔偿。

 楼主| 发表于 2011-9-2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民事诉讼的问题,如果丢失宠物动物的主人能够证明诱捕者实施了诱捕行为,或者能够证明持有者持有的宠物动物属于自己,那么,他就可以到法院行使请求权,要求诱捕者和持有者返还动物,对于诱捕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有关损失。一些原告在诉讼中还提出了赔偿精神损失的要求。在德国、奥地利等国家,按照动物福利法或者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宠物是人类的伙伴动物,因而具有人格属性,因此,主人可以对伤害甚至杀害宠物的人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而在我国,动物的人格利益性还没有得到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确认,因此,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一般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行政救济的问题,本人认为,收集证据是救济成败的关键。因此,应从猫贩子手中猫的来源入手来寻找证据。丢失宠物动物的主人报案后,如果公安机关如果立案,首先就根据报案者提供的线索确认违法嫌疑人,或者依自己的职权主动发现违法嫌疑人。然后,要求贩卖或者持有者拿出收购或者合法的购买证明。如贩卖或者持有者拿不出证据,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在猫的法律地位没有上升的情况下,现在可以作为公私财物来对待。那么,对于偷窃、骗取、抢夺宠物动物的非法诱捕、贩卖者,可能就面临公安机关的拘留和/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偷窃、骗取、抢夺宠物动物价值较大的,则可能面临刑事制裁的风险。


关于刑事诉讼救济的问题,应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起诉的法律依据问题。我国的《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该条适用于盗窃宠物猫、狗的犯罪行为。《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该条适用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被盗窃的宠物猫、狗的犯罪行为。二是起诉的途径问题。刑事诉讼在我国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类,《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案件以外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对于盗窃或者非法转移、收购、代为销售宠物猫、狗的行为,本人认为,,如果以盗窃罪或者销赃罪来起诉,由公安机关取证并走公诉程序比较有效,因为每个主人被偷走的猫数量有限,贩卖猫的人又很多,主人不一定能最终找到自己的猫。由于证据取得有困难,所以猫的主人难以依据《刑事诉讼法》170条的规定提起刑事自诉。如果猫主人能够举证,则可自行提起刑事自诉。


起诉具有个案性,不具有救济的普遍性,难以解决全部的宠物动物盗窃问题,因此,最好的方法是从源头堵住这一不人道的做法,即通过立法管制来禁止或者限制消费猫、狗等宠物动物,通过立法来建立严格的宠物动物交易记录和扑杀制度。中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人对动物的态度也应当有所转变,一些落后的消费需求也应当有所改变。猫、狗是人类社会中除了人以外最有灵性的动物,德国、奥地利等很多国家的立法把它们称为人类的生物伙伴,宰杀吃肉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公民的动物蛋白质需要完全可以从人道屠宰的猪、牛、羊身上获取,没有必要从最贴近自己的朋友身上获取。人是最富有理性的动物,正因为这个理性,他应当负担起提高自身修养、人道对待动物的责任。一个对动物残忍的国家,难以赢到世界的尊重。目前,猫、狗的贸易和宰杀在国内已经引起一些群体性的事件,在国外的负面影响也不小。众所周知,宰杀、食用宠物动物会传染一些疾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的烈性传染病。这些因少数人为满足自己味觉需要而传染的疾病,其控制最后由全体纳税人买单,是非常不公平的。在关注民生、民权和民意的今天,立法机关应当重视这一民意,重视公民的财产权,对公众的高尚情感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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